close

  本報訊(記者林娟)8月1日起,我省電動自行車必須依法登記後才能上道路行駛,且應當懸掛非機動車號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否則將被處50元罰款。昨日記者從省法制辦獲悉,《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通過,定於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周歲。同時,超標電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否則將被處200元罰款。
  據悉,該《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動。《辦法》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合理施劃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擠占人行道供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不得擠占非機動車道供機動車通行。
  我省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將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同時,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並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
  《辦法》同時對非機動車通行作出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都被列入依法應當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種類。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則不得載人。
  超標電動車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該《辦法》頒佈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車,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穩過渡、限期淘汰的原則,確定是否設置過渡期,並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在過渡期內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管理規定的,由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過渡期屆滿後,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相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備註:超標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機動車國家標準,且未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二輪、三輪非機動車。  (原標題:電動車登記後才能上路 超標車不得上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y49lyrhs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